政府以涉密为由不予公开征收信息,看律师如何破解!
原告:李女士
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姜泉律师
被告: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山亭分局
案情简介
原告李女士系山东省枣庄市沈庄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属于1998年第二轮承包的土地,现土地上种植为花椒树和核桃树。不知何时开始,听闻政府要征收土地,为查清政府征地情况,李女士等15户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律师维权。
2017年9月11日,李女士委托姜律师通过EMS方式向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山亭分局申请公开涉及自身被征土地范围的信息。之后被告通过山国土资公开告知【2017】第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李女士公开了部分内容,但是对于征地红线图,被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相关条款之规定,鉴于勘测定界图属于秘密文件,不予公开。
收到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姜泉律师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向李女士公开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具体理由为:
根据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的资料可知,涉案地块是教育用地,而不涉及国家秘密,征地红线图不属于涉密文件,如果不公开征地红线图,申请人根本无法得知征地的具体范围,甚至征地的范围是否包括申请人的土地都是个未知数,征地红线图应当是向所有被征地户公开的内容,并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征地红线图属于涉密文件。
2017年11月13日李女士向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山亭国土局公开涉及鲁政土字【201X】XXX号等批复中关于沈庄社区被征土地的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
法院审判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山亭国土局在收到原告李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在法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并公开信息,应认定被告山亭国土局信息公开程序合法。
被告山亭国土局在答复中称勘测定界图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在开庭审理中提交了四次征地的勘测定界图(局部)并提交法律依据证明勘测定界图属于国家秘密,在被告提交的勘测定界图(局部)中确有秘密字样。由于涉及国家秘密,该勘测定界图不能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质证,被告也未向法庭提交主管部门或密保工作部门将该勘测定界图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文件,法庭无法确认该勘测定界图确为国家秘密。
在枣庄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对勘测定界图也有记载,内容为“对上述土地宗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从该公告中可以看出被征土地勘测地界图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否则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知晓被征土地的四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依据该规定,结合原告、被告在庭审中的意见及枣庄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本院认为被告山亭国土局有义务向原告公开除密后的关于沈庄社区被征土地的勘测定界图。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山亭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李XX公开除密后的关于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沈庄社区涉密本案被征土地的勘测定界图。
律师点评: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
就本案而言,勘测定界图是确定征地范围的直接依据,必须向被征地村民公开,勘测定界图本身并不涉密,被告是以其中包括秘密信息而不予公开,本案判决的指导意义在于,政府机关不能在应当向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夹带一些所谓秘密信息,来规避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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