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10-02-27 13:27:40 点击数:
导读:合肥市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使用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

合肥市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5]326)和《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合政[2002]53),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宗地每月向财政部门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中心用于开发建设等方面的成本性支出(包括土地收购、征用补偿费及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每月按土地出让后全额收缴资金的50%进行预拨。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每月3日向财政部门报送正常经费报表和土地收购、供应情况报表,按宗地同财政部门进行结算,财政部门在清算结束10日内及时将宗地预拨资金和土地收购成本差额拨付给国土资源部门。

  

第四条 

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和划转市辖区管理的市属工业企业的土地,储备中心收购时,应支付的收购补偿资金由储备中心直接付给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或区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对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土地出让后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市财政将土地储备中心每宗土地实际发生的成本性支出扣除后,增值资金拨付给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或区政府。

  

第五条 

财政部门按每月实际到位资金的50%预拨给国土部门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收取政府收益的除外),余下部分在年终清算结束后扣除土地收购实际成本、土地出让业务费和应拨付给授权经营控股公司及划转辖区管理的市区工业企业的土地增值资金后,按100%计算进行再分配。其中:85%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等,15%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和住房补贴等其他支出。

  政府从储备土地中调控使用的公益设施或市政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用地方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定《建设用地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支付储备土地的成本费用。

  

第六条 

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出让金,其使用范围包括归还运用国债资金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及市建委通过贷款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形成的本息。

  用于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其使用范围包括补充土地收购储备资本金,补充资本金额度一定三年。2003年至2005年每年补充3000万元。

  

第七条 

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应纳入部门预算。上年11月底以前由国土部门提出土地出让金收入计划,财政部门1215日前据此确定可供再分配的土地出让金规模。有关部门应据此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计划大于实际可供分配数,有关项目结转下年度实施;如计划小于实际可供分配数,则节余资金结转下年度安排。

  

第八条 

财政部门按照上年年终编制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将缴入金库的土地出让金拨付到相关部门。

  

第九条 

严格土地出让金减免,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按市政府[2002]107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宗地收购成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中介机构对宗地收购成本审计确认时间一般应在10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对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对受让单位按合同约定到期不交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追究受让方责任;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以及侵占、挪用土地出让金、土地收购(征用)资金和开发费用,擅自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违反财经、财务制度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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