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的民事纠纷
待回复2015-04-10 11:56:39
2002年的时候我们村有12户人家把自家的土地与外来的人签了一份《合建温室协议》,协议约定内容如下:
《合建温室协议书》
甲方:张**,王**,李**,正**,赵**,陈**,长**,马**,于**,冯**,陈**,胡**:共21.2亩地与
乙方:王**,王**,赵**,从**,李**,梁**,赵**,陈**,朱**
合建20栋温室。
“一”甲方出地,乙方出技术资金。
“二”盖温室所需的资金、工时、由乙方出。
“三”温室建成以后,所得的效益由甲乙双方一人一半。
“四”国家征集土地的农业税,提留款等费用由甲乙方共出。
甲方代表人:王** 手印
乙方代表人:张** 手印
中间人: 手印
2002年5月1日
而事实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事项执行,而是根据2002年每亩种玉米的收入,乙方每年每亩地给我们600元钱。
大约在13年的时候,在我们十一户人家不知情的情况下,乙方和小队队长与村里面签订了一份《扭转合同》,其中有一户签字。扭转合同内容不详。
只因为赶上拆迁,地下已将征战完毕,但村里扣押我们十二户的补偿款迟迟不给已有四年时间,理由是,地上温室还未拆除。
请问:
1、 请问我们如何能够要出我们地下补偿款。
2、 我们是否可以依据《合建温室协议书》要出温室的补偿款的一半。
3、 地下补偿款的四年利息,我们是否有权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