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过低
已回复2015-02-01 15:41:56
我父亲是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松林3社村民;2012年11月垫江县人民政府对松林片区共计13.8899公顷土地进行征收(征收后卖给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目前部分房屋已经竣工出售),政府公布征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照垫江府发【2008】2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给以我父母二人共计60平方米房屋安置,剩下的510平方米房屋按照285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征收。我们认为补偿过低,且不合法,要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执行,理由如下:
一、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若被征收房屋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应当可以参照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补偿。我父亲房屋所在地早在2000年已经属于城市规划区。
二、整个征地拆迁过程程序不合法,征地补偿费仍未到位(村民拒领)。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回复人:土地律师1 回复时间:2015-02-10 1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