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公平问题
待回复2014-11-04 19:08:46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所在的区政府在2006年9月颁布了一个房屋拆迁的政策文件,其中有一条规定:“农村翻建,移建房屋一律实行预拆迁(又称预动迁)。”就是政府不给尚未列入拆迁规划的农户重建住宅,而实行预先的拆迁。我在自家宅基地上有三间老旧的平房,因不给翻建,我已于2012年7月与我们镇的动迁办签了预动迁补偿协议。但拆迁部门在具体实施时,预动迁户与列入拆迁规划的动迁户(且称正常动迁户)得到的补偿相差巨大,据称有三十几万,甚至更多。最近我查阅相关的国家法律和地方政策,发现一些问题。一,我们区政府不给农户翻建房屋的政策违反了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权利。我现在是否可依据此条要求政府部门给予我享受与正常动迁户完全相同的补偿及安置待遇,包括动迁奖励项目?二,我们镇也有一个农村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文件。其中也较详细地规定了拆迁评估与补偿包括奖励办法、产权安置等。其第四十八条:“预动迁的评估补偿和产权安置一律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据此是否可认定预动迁户与正常动迁户应享有完全相同的待遇?但签协议时,镇动迁办的经办人并未向我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我认为他应有义务主动告知被拆迁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但他当时却有意作了隐瞒,违背了公平诚信的原则。我是否可依据此条主张我的权利?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