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咨询
待回复2014-06-23 11:02:54
律师你好:我与83年创办一个小厂,85年我所在村委会找我以壮大集体经济为由,让我挂靠集体,98年居委会以清理集体企业为名出具证明到工商解除集体性质。
在此期间,我通过申请,88年取得18900平方土地使用权,(当时是集体土地)并向土地局交纳了费用,92年二次审核,于2002年发证,性质国有划披。
因生产需要,88年城关村投资98000元建了一栋楼房,主体工程由村承建,后期由我出资。
90年村道路建设埋没管道等花费6万余元,领导人签字后因单位无钱支付,领导人调走,新领导人以无款承付,让我承付,并以楼房相抵为承诺。
现在我所在地段栅户区改造,栅改办以集体财产为名,让我无条件拆除,拆后在谈补偿。
我想咨询:一是否能通过法律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二是律师费用按什么标准收费,三是根据以上介绍,是否能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