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能否成为被告主体
待回复2013/9/16 22:47:17
扬州市业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恒公司)由邗江区蒋王街道办农工商总公司及街道办所属四个村委会投资,农公商公司占百分之九十八份额,而农工商总公司由蒋王街道办设立,属一套班子不同旗号。2012年2月以业恒公司为名对蒋王街道办余林村胡庄组等进行无征地手续拆迁,在未过规定时间又未达成协议情况下,故意损毁本人合法房屋,且受指使的拆除人,已此屋已被他跟拆迁方买下为借口盘踞其中。经过一年半信访申诉,明知街道办是拆迁人,但街道办始终不承认是其所为。诉讼时邗江区法院认为应该把拆迁方业恒公司作为被告,不让告街道办。但是业恒公司经查无拆迁人资格,营业范围只是拆除业务,人所共知的事实是街道办把业恒公司推在前面进行(囤地)违法拆迁并将其作为挡箭牌。我们坚持行政诉讼,请教各位,街道办作为被告是否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