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底交易——营商之‘道’或营商之‘盗’?
待回复2011-11-17 22:56:39
映内容 1:晋江市龙湖镇福林村粘厝埔原满族民族小学是由政府拨款及村民捐资捐地来共同建设,但是就是几年前让本村的村民向村长明租暗占,请见附图1村财从来没有公布过,直至2011年得知泉州环城高速从粘厝埔村通过,2010年年中他却与本村前村长“台底交易——营商之‘道’或营商之‘盗’?在无公开投标情况下25万购买,在年底却能以55万向政府索赔全部土地(其中有我原来捐赠的土地)全村人可证明!
抄至《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也将“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由此可见,农村土地虽然属于村集体所有,但村委会只能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征得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村委会、村民大会都无权超越法律规定,自由处置村集体土地。
2:然而我在9月份就向市长热线反映相关事宜案件号为1255,然而得到镇里对市长热线的回馈是9月23号已解决拆除,就在国庆期间请相关人员开“绿灯”却在得到政府理赔后却公然的抢占建铁皮厂房请见附图2,原学校后面原是一条村庄环村路可以通我家,然而现在他抢建后我后面就无路可行,他现在却以向镇政府借建为理由继续抢建中。试问:村里有人原来捐赠的1万元都退还,而我家捐借的土地让人非法卖掉,原来有路搞到现在没路。请见附图3,请相关领导深入调查,为我及为粘厝埔村全体“敢怒不敢言的村民”主持一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