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安置补偿合理吗?
待回复2011/2/25 11:24:17
您好!
我们是宜宾市西郊郊区农民房,这里将要拆迁修建商品房,但是根据拆迁办的文件,按当地户籍进行安置,我们当儿女都是土生土长的,现在只有两位老人的户籍在当地,我由于1993年考上大学,将户口迁出,毕业后无法再迁回当地,分配到宜宾市的一所学校工作,学校也没有分配住房及宿舍。妹妹也由于顶替父亲,将户口迁出,后来无法迁回。家里的房子,由父母几十年的心血修建了住房,有政府的宅基证的。在拆迁时,却不安置儿女的,拆迁后,我们将住哪里呢,我们又怎么能照顾父母呢,父亲脑中风,又失明,完全靠母亲和我们照顾。而且,按安置人数,超出的部分,只按400元/每平方米赔偿,当地的房子都已经是3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了,而且根据多少还要递减,赔偿下来,根本就没有住房了。
问题一,按当地户口进行安置,是否有法可依。我们土生土长的儿女都不进行安置,那我们的权益有什么保障,与侵占财产有什么区别呢;
问题二,赔偿金额是否符合法律条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象这样的补偿,与市场相差太大,不知道他们依据什么来定的。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