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安置纠纷
待回复2010-11-03 14:47:39
律师你好我是一位来自重庆市九龙坡区的村民,现在有些征地拆迁等疑问想咨询你。详细内容为:2004本人因政府征地农转非(21岁),只征用了土地,房屋不在征地范围内,我的户口是和我妈妈在一起的,只转了我一个。所以没有房屋安置。当时相关部门给了征地费21000,以及其他青苗补偿等。由于开发原因导致本村到现目前为止一直没有开发。直到2009年本村有些村民房屋成危房,甚至有的开始垮塌(有可能与2008年的地震有关)故当地村干部就问及成院的土房子村民是否愿意先安置,农村父母考虑到迟早都要搬所以就没了解得太清楚就在协议上面签了字,协议的内容表明意思为(如果要安置的只能享受之前的老政策每人20平方米)当那个时候已经是2009年,政府已经开始实施新政策每人30平方,可能是因为村干部和开发单位这样谈的,所以协议才这样写的,但是相关开发部门没有把具体的新政策老政策内容告知村民,(农村人都没有什么文化,觉得当官的怎么说他们就怎么听)然后就签了协议分了房子。具体房屋分配为(父亲一套1房自愿跨为2房,母亲和我在一个户口上面,分的2房一套自愿跨为3房。父母因感情不和在93年就已离婚,房屋产权证是父亲的名字,但是离婚协议上面写有分多少屋给我母亲)现在的问题是09年的时候我已经是成年已达法定结婚年龄子女26岁,没有争得我的同意,我的签字相关开发部门就安置了房屋,而且没有单独给我安置一套,在房屋拆迁以前没有告知我们非要结婚才可以分房,到了房子都拆了开始分房的时候才贴榜出来说非要结婚才可以分房,如果早点告知我们,我们就可以选择不安置。请教一下这种情况我可以分到属于我的房子吗?我已于09年12月领取结婚证。因为家里分房子的时候我都不在重庆,所以很多事情都是后来才知道的,虽然我是成年子女但是没有任何人通知我非要回来签字,这种情况是户主能代表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