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用行政手段非法征收农村土地的确没有声诉的地方吗
待回复2010-05-01 01:08:35
尊敬的法律工作者,你们好。我是成都市圣灯乡的村民,成都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在我们任何村民不知情下取得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07】62号征地公告,该批文是在2007年7月16日后下发与成都市政府。而在公告下达2年后2009年11月24日才向被征地村、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成都市人民政府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也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2004】237号文件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终上所述。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07】62号文件已经是一个自动失效作废的批文
,成都市政府用已经失效作废的批文,来征收圣灯村、关家堰村、崔家店村农民259.6577公顷土地作为成都市建设用地 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但是,在我们多次书面,挂号信的方式向各级政府执行部门抗议下,他们仍然不顾民声我行我素的实施第二公告,第三公告,现以到了签订协议阶段。又动用各种手段(政府行为无法抗拒,不签就会损失过度费,房屋面积等等··)威吓村民签订安置协议!请问?尊敬的法律工作老师们,我们现在还有一部分没有签的人还能抗拒这股高压多久? (协议赔付简直让人无法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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